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特点及设立

一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特点:

1、主要进行市场调研、贸易联络、投资咨询,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。

2、没有独立的财产,不具法人资格,不能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
二、设立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:

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书》;

2、有效期(自签发之日起30日)以内的《批准证书》原件;

3、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;

4、常驻代表机构(首席)代表的任职文件;

5、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;

6、外国(地区)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(金融、保险、证券类企业);

7、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