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特点:
1、主要进行市场调研、贸易联络、投资咨询,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。
2、没有独立的财产,不具法人资格,不能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二、设立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:
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书》;
2、有效期(自签发之日起30日)以内的《批准证书》原件;
3、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;
4、常驻代表机构(首席)代表的任职文件;
5、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;
6、外国(地区)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(金融、保险、证券类企业);
7、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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